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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|
| 地址: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、15樓 承辦人:科員 蕭如評 電話:03-3322101#7592 電子信箱:sh14al08@ms.tyc.edu.tw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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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文者:桃園市立大竹國民中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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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發文日期: |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|
| 發文字號: | 桃教高字第1140031626號 |
| 速別: | 普通件 |
|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: |
| 附件: |
| 主旨: | 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得利用「無課務時段」參加在職進修案,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 |
| 說明: |
| 一、 |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1月2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148528號函及教育部113年5月1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1301號函辦理。 |
| 二、 | 依上開函釋意旨,基於提供學生良好受教品質之正向立場,本局同意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代理教師,得利用「無課務時段」參加在職進修。 |
| 三、 | 有關「無課務時段」之定義、在職進修之時數、假別及在職進修之資格、條件及程序,說明如下: |
| (一) | 有關「無課務時段」,係指學校行事曆實際排定之授課週數,依每週排定之授課節數,其他無課務且無照顧學生需求之時段稱之。 |
| (二) | 查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(以下簡稱專業發展辦法)第6條第1項規定: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從事進修或研究之資格、條件及程序,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。」;同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略以:「部分辦公時間專業發展,每人每週……時數最高以8小時為限 ……。」 |
| (三) | 承上,考量代理教師可請假日數有限,且透過在職進修,亦有助於提升其相關專業知能,爰代理教師於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之時數及假別,比照專業發展辦法所定專任教師之進修時數及假別規定辦理,且業務需自理;並請各校依相關規定及視校務運作、課務安排等各面向本權責審酌。 |
| 四、 | 案如有疑義,請依教育階段別聯繫以下承辦人(總機03-3322101): |
| (一) | 高中階段:高級中等教育科蕭如評科員,分機7592。 |
| (二) | 國中階段:國中教育科徐慧宇商借教師,分機7522。 |
| (三) | 國小階段:國小教育科繆礎同助理員,分機7420。 |
| (四) | 幼兒園階段:幼兒教育科孫儀真科員,分機7587。 |

04-16 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本市辦理1...
